【城鄉共「溶」?】北都鄉郊 何時從保育對象淪為發展對象?

原文發佈於2026年5月24日

香港01最新偵查報道,發現流浮山綠化帶有僭建住宅及地牢,有溫室、酒吧、收藏氣槍,但門口竟是以「濕地保育協會」招牌佯裝【註1】。市區豪宅僭建地庫聽得多,鄉郊綠化帶都有僭建地庫,研究員倒是第一次聽。在全面發展增速下,想分一杯羹的違規發展形式多樣,地點亦無遠弗屆。

可見北部都會區還未落成,某些偏遠鄉郊已率先變得「立立亂」,霸地、僭建、農地遭倒泥情況惡化,相當部分源於有人憧憬北都發展機遇,或北都逼遷而覓地重置棕地作業,結果是整體鄉郊環境正全面惡化。受破壞的,還不是將會被發展成都市的地方,而是政府聲稱會保護之處。

兩個月前,研究社揭發元朗逢吉鄉有計劃中的「農業優先區」被「先倒為快」【註1】,獲明報跟進深入報導【註2】,香港01的最新偵查發現「先倒為快」還不止一處,連香港最優質的農區粉嶺鶴藪亦遭殃。鶴藪最出名的是其本地品種的鮮甜菜心,為本地農業的標誌之一。

猶記得北部都會區當初被提出時,「城鄉共融」是規劃原則之一【註3】。根據官方的講法,「城鄉共融」背後目的為改善鄉郊生態和環境,這規劃原則亦舒緩了不少因城市急速發展破壞國際級濕地和鄉郊環境的憂慮,這亦符合政府建設更佳生活質素新都市、可持續發展和減排等的環境目標。

所以每當北都範圍內的保育區域遭破壞(包括違規行為),民間總會期望政府更雷厲風行地整頓。但幾年過去,沒有想到事情會這樣發展。以剛提及元朗逢吉鄉的「農業優先區」內倒泥個案(獲城規會批准,但有倒出界的違規行為)為例,政府最新的回應如下:

此外,規劃署指該申請是重置受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影響的棕地作業,故發展局支持兩宗申請。署方稱「城鄉共融」並非指鄉郊地區一概不能發展,善用新發展區附近鄉村的特色,為鄉郊地區帶來經濟動力,才是「城鄉共融」。

在「農業優先區」倒泥作棕地或許能帶來經濟動力,但這不代表合乎政策邏輯。農業本身亦是產業,「農業優先區」更是政府本身的政策,先不談為何政府部門之間的政策落實上會互相矛盾(在「農業優先區」批准倒泥),如果回歸到「城鄉共融」這個更高層次的規劃原則,規劃署的講法亦令人摸不著頭腦。

如果「倒帶」看「城鄉共融」的意思,翻查剛好在十年前,規劃署簡介新界北發展概念時(那時未有北部都會區),曾首次提出接近「城鄉共融」的概念,目的是改善鄉郊的環境,但未曾與經濟發展扯上直接關係:

4.1 新界區內傳統的城市發展導致城鄉二元分割,把城市與鄉郊的發展清晰分隔開來。由於新界北的常耕農地分散各處,與棕地混雜一起,因此,我們建議規劃新界北時,採用更和諧的方法,促進城、鄉及自然共融。新界北具備鄉郊和自然特色,包括地形地標、鄉郊式發展、文化遺產和農業活動。在可行的情況下應盡量保留這些特色,使其與新規劃的住宅和就業樞紐和諧結合。【註4】

值得注意,當年「城鄉共融」的想法,農業佔一席位,雖未至於「為保育阻礙發展」,但亦明確須在新界北發展(及後來的承繼者北部都會區)中保留農地,故後來促成了漁護署的農業優先區政策。故此,政府部門同意在農業優先區內倒泥,除了已觸及「在可行的情況下應盡量保留(農地)」的底線,本質亦違反了當初「城鄉共融」的想法。

可惜的是近年「城鄉共融」的規劃原則,在近年不斷被再度詮釋,慢慢被加入經濟發展元素。近日的「生態旅遊」發展為其中之一(按目前的發展趨勢,這些「生態旅遊」項目無一符合國際公認的可持續模式),而最新規劃署對於批准農業區內倒泥的說法,進一步透露了政府改變了的思維。

事實上,鄉郊確實不是一概不能發展,但也要有原則。如何復興沒落了的鄉郊,亦是北都應當做的事,但當農地作為新界鄉郊不可或缺的元素,因北都發展而被有系統地破壞時(甚至是政府自己劃定的農業優先區內),所謂的「城鄉共融」,已經不幸地退化為「共溶」。

研究員訪問節錄:

本土研究社成員成員黃肇鴻批評,「城鄉共融」是溶解的「溶」,稱政府最初的城鄉共融是有多一點的底線原則,其中一個是保留農業。黃肇鴻認為真正的「城鄉共融」,不是毀壞農地去發展經濟,尤其今次犧牲的是優質農地。他更指出,政府宣布37個建議農業優先區後,並無立法去保護該批農地,擔憂地主會為自身利益破壞農地,轉作更有經濟效益的用途。

他認為填了土就已經是破壞,因為你要恢復原狀,要先剷去瀝青,但底下的泥土同時會受到污染,實際要花很多時間去除污染變回農地,並指政府過往無檢視過土地有否恢復原狀,並是否適合再作農地。

香港01. 2026.5.18. 北部都會區|流浮山綠化帶疑涉僭建住宅地牢 農業優先區違規填土 | 香港01

【註1】本土研究社. 2026.4.5. 【農業優先區 瞬間變廢墟?】

【註2】明報. 2026.4.5. 農業優先區未推 有農地先填平 公布逾年未落實 本研社憂「先倒為快」加速毁地

【註3】香港特區政府. 北部都會區 行動綱領2023

【註4】立法會 發展事務委員會. 2016.12.16. CB(1)51/16-17(07)號文件 《香港 2030+: 跨越 2030 年的規劃遠景與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