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時間:2023年3月22日
本月28日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將審議《保護海港條例》(《條例》)建議修例框架。政府指《條例》、2004及2008年法庭就《條例》的判決及「不可填海推定」的解釋下所訂立的填海門檻為「過高」及「無差別」,建議豁免這類工程毋須證明具「凌駕性公眾需要」。
政府指修訂建議屬「拆牆鬆綁」,為一些小型且「讓公眾能更好享受海港」的設施得以開展,修訂亦能「平衡公眾利益」,然而是次修訂範圍遠超實際所需,手法亦有問題:
➤ 行政權凌駕法院判決:2004及2008年的判決為維港填海定下高門檻,有其法理基礎,亦以看待維港為公共資產為理念,然而政府卻在法庭判決鑽空子,認為「不可填海推定」屬「無差別」,繼而修改法例擴大行政機關權力,使其能豁免原本法例禁止的行為,削弱法庭判決效力,亦不尊重法庭判決。
➤「無差別豁免」私人發展項目:政府指修例能「讓公眾能更好享受海港」,亦列舉數個可能受惠於《條例》擬議法例修訂的公共工程(見立會文件CB(1)243/2023(05)附件D)。然而,整個修例框架卻「無差別豁免」公共和私人工程。至於為何私人海濱工程無須證明具「凌駕性公眾需要」,及為何值得為私人海濱工程推翻「不可填海推定」,文件卻無可任何解釋。
➤「法定清單」涵蓋不適合豁免的私人項目:《保護海港條例》的原則為避免過度填海,但「法定清單」卻包涵明顯沒有逼切性且龐大公眾需要的項目,私人發展商亦極可能受惠於清單涵蓋的項目,如觀景台(viewing deck)、海岸泳池(harbour pool)、登岸台階(landing steps)、餐飲設施等。「法定清單」的釐訂準則,文件並無逐一解釋。事實上,過往亦有不少私人發展商申請在維港海濱的項目興建登岸台階等設施,其設計卻因《條例》而有所限制,令人懷疑是次修訂是否為發展商度身訂造。
➤自己人制衡自己人:為「減輕」公眾疑慮,政府建議司長審批豁免項目作適當「內部制衡」,難以令公眾信服,而真正有效的外部監察/制衡,如就個別填海項目(登岸台階等)法定刊憲及公眾諮詢等,卻在此《條例》修訂一併被「精簡」,公眾無法再正式表達反對意見。
➤為掃除明日大嶼填海的法理障礙鋪路:明日大嶼計劃涉及在維港範圍內臨時填海,提供接駁大橋於港島的落腳點。是次《條例》修訂豁免不多於3公頃的臨時填海,政府在文件舉例中九龍幹線工程在土瓜灣的著陸點附近亦曾經進行3公頃的臨時填海工程,故訂下不多於3公頃的準則。這個寬鬆標準令公眾質疑,是否為難以證明「凌駕性公眾需要」的明日大嶼計劃掃除法理障礙而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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