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港條例》修訂建議無差別豁免填海工程 勢為私有化海濱及明日大嶼工程鋪路】
發佈時間:2023年3月22日 本月28日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將審議《保護海港條例》(《條例》)建議修例框架。政府指《條例》、2004及2008年法庭就《條例》的判決及「不可填海推定」的解釋下所訂立的填海門檻為「過高」及「無差別」,建議豁免這類工程毋須證明具「凌駕性公眾需要」。 政府指修訂建議屬「拆牆鬆綁」,為一些小型且「讓公眾能更好享受海港」的設施得以開展,修訂亦能「平衡公眾利益」,然而是次修訂範圍遠超實際所需,手法亦有問題: ➤ 行政權凌駕法院判決:2004及2008年的判決為維港填海定下高門檻,有其法理基礎,亦以看待維港為公共資產為理念,然而政府卻在法庭判決鑽空子,認為「不可填海推定」屬「無差別」,繼而修改法例擴大行政機關權力,使其能豁免原本法例禁止的行為,削弱法庭判決效力,亦不尊重法庭判決。 ➤「無差別豁免」私人發展項目:政府指修例能「讓公眾能更好享受海港」,亦列舉數個可能受惠於《條例》擬議法例修訂的公共工程(見立會文件CB(1)243/2023(05)附件D)。然而,整個修例框架卻「無差別豁免」公共和私人工程。至於為何私人海濱工程無須證明具「凌駕性公眾需要」,及為何值得為私人海濱工程推翻「不可填海推定」,文件卻無可任何解釋。 ➤「法定清單」涵蓋不適合豁免的私人項目:《保護海港條例》的原則為避免過度填海,但「法定清單」卻包涵明顯沒有逼切性且龐大公眾需要的項目,私人發展商亦極可能受惠於清單涵蓋的項目,如觀景台(viewing [...]